州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生活必需品销售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维护市场价格稳定和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居民正常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生活必需品保供配送行为通告如下:
一、各定点保供经营者应具有合法主体资格,并主动公开主体证照信息,公示售后服务措施。定点保供经营者要主动向上游供货商索取客观真实的进货价格凭证,对进货价格存疑的,我州市场监管部门将商请上游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协查。
二、定点保供经营者线上、线下销售配送的生活必需品,主要包括米、食用油、面粉、肉、蛋、菜、奶等满足市民最基本的必需消费品,确保食品安全,由消费者自主选择,严禁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抬高商品价格。
三、定点保供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配送服务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提供购物清单或购物小票等票证,在进货价格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要保持商品价格的基本稳定。疫情防控期间,销售同种商品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1月19日前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率。
四、定点保供经营者网上销售的生活必需品“套餐”除标示总价外,还应标示单个商品单价及数(重)量、配送费用、配送方式等信息。“套餐”总价不得高于各品种价格之和。有实体门店的,网上销售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实体门店同类商品标示价格。
五、定点保供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不得有短斤少两、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低标高结等欺诈行为。
六、定点保供经营者如违反上述规定,存在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价格欺诈、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从快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广大市民如发现相关经营者存在上述违法行为,请保留消费凭证,并立即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核查,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