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新报报道: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到2025年,省级资源库收集保存作物种质资源总量达到4万份,各类农业保种场(区、圃)总数达到120个,完成3000份种质资源重要性状鉴定评价,创制突破性新种质20个以上。
《意见》全文如下:
农业种质资源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重要农产品供给的战略性资源,是农业科技原始创新与现代种业发展的物质基础。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确保粮食安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基本完成作物、畜禽、水产以及重点微生物等农业种质资源的系统调查与收集,基本建成以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和畜禽水产遗传材料保存中心为主体、种质资源库(场、区、圃)有机衔接的保护与利用体系,基本形成农业种质资源鉴定评价、开发利用和分发共享的新机制。省级资源库收集保存作物种质资源总量达到4万份,各类农业保种场(区、圃)总数达到120个,完成3000份种质资源重要性状鉴定评价,创制突破性新种质20个以上。
到2035年,建成系统完整、科学高效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得到有效收集和保护,资源深度鉴定评价和综合开发利用水平显著提升,资源创新利用水平全国领先。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系统收集,实现应保尽保。
1.开展种质资源调查收集。全面完成第三次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活动,开展作物、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和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的全面普查、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全面查清资源家底。完善农业种质资源分类分级保护名录,依法实施精准保护,确保种质资源不丧失。建立主要农作物和畜禽审定品种、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品种收集整理和入库保存制度,强化选育品种的保护管理。(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农科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扩大种质资源对外交流合作。鼓励农业种质资源保存单位、品种选育单位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通过联合考察、技术交流、建立联合实验室等方式,加大优异资源引进和交换力度,共享研究成果和利益。加强与农业种质资源富集的国家和地区合作,鼓励优先引进我国匮乏的物种、野生近缘种等核心种质和遗传分析工具材料。建立农业种质资源便利通关机制,提高通关效率。推进进境植物隔离检疫圃建设,对引进的农业种质资源定期开展检疫性病虫害分类分级风险评估,加强种质资源安全管理。(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武汉海关、省委外办、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加强保护能力建设。改扩建我省农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新建1个国家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区域中心和2至3个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分中心,推动建设省级种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强化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圃和保种场建设,改扩建野樱桃等28个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圃)和1个异位保护点,柑桔、食用菌、药用植物等50个名特优地方品种保护区,野荞麦、野小豆等2个中国起源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扩建猕猴桃、水生蔬菜等4个国家级种质圃。改扩建华中两头乌猪、夷陵牛、宜昌白山羊等22个畜禽遗传资源场和70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农科院,相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4.推行多样化立体式保护。实行农业种质资源活体原位保护与异地集中保存相结合,应用试管苗、超低温、DNA等新技术、新方式,对作物特异资源和重要无性繁殖种质资源进行复份保存,推进家畜胚胎、冻精、体细胞等遗传材料保存。加强种质资源活力与遗传完整性监测,及时繁殖与更新复壮。(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相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强化鉴定评价,促进高效利用。
1.建立健全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体系。以优势农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为依托,搭建以品质、抗病、抗逆等重要性状鉴定为主的专业化、标准化、智能化资源鉴定评价与基因发掘平台。建立以作物或产品为主线,以项目或课题组为单元,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的农业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体系。积极参加国家农业种质资源鉴定评价活动,提升鉴定评价水平和能力。(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2.强化种质资源精准鉴定与深度发掘。开展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等粮食作物,油菜、蔬菜、果茶等经济园艺作物,以及中草药等特色功能作物资源的精准鉴定评价,挖掘高产、优质、广适、多抗、养分高效利用等育种材料,构建分子指纹图谱库,夯实育种创新基础。建立畜禽基因检测参考群体,推广应用高通量基因检测技术,研究畜禽生长快、耐粗饲、抗病力强、品质优和适应性强等优良种质特性和关键调控因子,突破一批核心技术。加快水产苗种品质、抗病、抗逆等重要性状的遗传基础解析,发掘有育种利用价值、品质性状优异的标记基因和等位基因。公益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要按照职责定位,做好种质资源基本性状鉴定、信息发布及分发等服务工作。(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农科院)
3.组织实施优异种质资源创制与应用行动。以主要粮食作物、重要经济园艺作物、特色功能作物为重点,以地方品种、野生种为供体,通过远缘杂交、理化诱变、基因工程等技术手段,开展优异基因的遗传与育种研究,规模化创制遗传稳定、目标性状突出、综合性状优良的新种质。研究建立创新种质中优异基因快速检测、转移、聚合和追踪的技术体系。积极参加国家良种重大科研联合攻关,在省级层面组织开展水稻、玉米、小麦、油菜、马铃薯、蔬菜、柑桔、猪、蛋鸡等良种重大科研联合攻关,综合运用分子育种和常规育种技术,推动种质资源有效利用。(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4.深化种业科研人才与科研成果权益改革。鼓励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开展资源创新和技术服务,利用国家农业种质资源共享利用交易平台,支持创新种质上市公开交易、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鼓励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开展种质资源收集、鉴定和创制,逐步成为种质资源创新利用的主体。鼓励支持地方品种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展一批以特色地方品种开发为主的种业企业,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三)健全体系机制,提升保护能力。
1.健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按照农业种质资源国家和省级两级管理的要求,落实省、市、县分级负责、有机衔接的农业种质资源管理保护机制。开展国家级和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种质资源场(区、圃)和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点,实施认证挂牌管理,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强化保障措施。(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推进农业种质资源统一身份信息管理。按照构建全国统一的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要求,组织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和畜禽水产遗传资源登记,统一身份信息,实现数字化动态监测、信息化监督管理。完善省级农业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地理信息系统和原生境保护点数字化监测系统,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加强管理与技术创新。积极探索创新农业种质资源组织管理和实施机制,鼓励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和个人登记其保存的农业种质资源。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承担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任务。持续实施现代种业科技专项,扎实开展种质资源保护基础理论、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加强种质资源创制与育种技术创新团队建设。(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完善政策支持,强化基础保障。
1.加大资金投入。按照涉农资金统筹使用的有关政策规定,利用好农业生产、农业科技等项目资金,支持做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省级育种基础研究专项、现代种业科技专项、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等优先向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项目倾斜。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保存、鉴定和挖掘等基础性公益性工作经费,在现有资金渠道内予以支持。建立市场化、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工商资本、民间资金参与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保障用地需求。市、州、县、乡镇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合理安排新建、改扩建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用地,科学设置畜禽种质资源疫病防控缓冲区,不得擅自、超范围将畜禽、水产保种场划入禁养区,占用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的,需经原设立机关批准。(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建立激励机制。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的绩效工资给予倾斜,可在政策允许的项目中提取间接费用,在核定的总量内用于发放绩效工资。健全农业科技人才分类评价制度,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实行同行评价,收集保护、鉴定评价、种质创新、分发共享等基础性工作可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设农业种质资源相关学科。(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三、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全省农业种质资源管理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种质资源管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是种质资源保护的责任主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完成时限,确保按期完成。(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坚持规划引领。由省级农业农村、发改、科技、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合制定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发展规划,分级分类提出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建立健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三)加强宣传引导。深入挖掘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先进人物、典型事迹,广泛宣传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种质资源场(区、圃)的科普功能,积极开展科普宣传与科学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支持、参与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形成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强化监督问责。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加强本地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私自采集天然种质资源和非法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等违法行为,对不作为、乱作为造成资源流失、灭绝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省农业农村厅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审计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