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建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2018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及时掌握和督促各地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进展情况,确保3年基本完成清产核资、5年基本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决定建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

各地要及时收集整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进展情况,汇总分析相关数据,定期报告工作动态,农业农村部将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一)每月填报工作进度表。请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2018年6月10日前,填报本省份截至5月31日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月报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进展情况月报表》(附件1、2)。自2018年7月起,请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每月5日前填报上个月的两张月报表,并及时报送本省份新出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工作简报等材料。

(二)每季度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请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分别于每年1月5日、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前,报送本省份上季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重点工作情况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总体进展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解决对策及下步工作安排等。

(三)每季度通报地方工作进展。农业农村部在汇总掌握各省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的基础上,每季度向各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各地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对于连续两个季度部署和完成情况排名在后三位的省份,农业农村部将督导约谈。

二、有关要求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定期报告制度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实行专人负责,及时掌握动态,定期汇总报告。

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填报的各类信息应当逐项核实、准确无误,报送的工作情况报告应当简明扼要、数据详实。请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期将相关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jgszcc@agri.gov.cn。

联 系 人: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王 刚 010-59191910

胡 辉 010-59191740

谢 希 010-59192309